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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2018年四川省正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(试行)》

发布:2018-10-28 09:51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《四川省正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》总则

第1条  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,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: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,在处分(处罚)期内不得申报。违反《会计法》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学术、业绩、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,取消当年申报资格,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。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(基本称职)及以下者,延迟1年申报。

第2条  学历与主要工作经历要求

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,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,被连续聘任为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、会计、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。

2.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(含分所)等中介机构合伙人(股东)或项目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。

3. 连续主持事业单位财务、会计、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。

第3条  能力与业绩要求

在本专业领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,在指导、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。

(一)申报正会计师职称的人员,应当在推动单位创新管理、制度机制建设、提高整体管理效率等方面业绩非常突出,并在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,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:

1. 组织,指导全省或某地区、部门、系统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、会计、审计等经济工作期间,在规范管理、参与决策、加强内控、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。

2. 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,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,使企业资金、成本、利润、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。

3. 主持厅(局)级或参与省(部)级以上重点工程、技术项目、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,或大中型企业上市、改制、重组等方案拟定,提出的建议、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。

4.在组织、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、咨询等业务中,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,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(上市公司)或事业单位的审计、咨询项目,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,成果丰硕。

5.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、省级财务(会计)管理办法,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制度等。

6.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,成绩突出,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(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)。

7.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四川省社会科学成果奖以及其他省(部)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(会计及相关专业)三等奖以上。

(二)申报正会计师职称的人员,应精通会计、经济、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,熟知国内外会计发展Zui新动态,对会计专业理论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,并在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 

1.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会计专业课题、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,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,取得显著效益,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,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,其经验在全国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。

2.出版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(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) 1部以上。

3.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(第一作者) 3篇以上,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。

第4条  继续教育要求

任现职期间,按照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<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>的贯彻实施意见》(川人社发[2016]20号)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,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。

 

第5条  对职称外语、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,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。

 

《四川省正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》附则

 

 

第6条  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会计系列正职称试行的基本条件,各地、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,结合实际情况,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。

第7条  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:

        (一)文中所称“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”是指:具有CN(国内统一刊号)、ISSN(国际统一刊号)的学术期刊;会计专业著作、译作是指:取得ISBN统一书号,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、译作;“中文核心期刊”是指:在北京大学图书馆“中文核心期刊”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。

(二)文中所称“以上”均含本级。

(三)文中所称“大中型企业”“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”具体标准参见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[2011]300号)。

   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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